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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1992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的前景分析

     

摘要

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自2015年成立后,已经受理了9起船舶油污损害案件,该基金的成立对我国船舶油污损害的补偿起到了显著的积极作用。但是,对于重大石油污染事件而言,该基金在赔偿范围、赔偿限额、赔付实践等方面均存在明显不足。相比较而言,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在这方面的补偿能力较高。然而,基于我国当时的国情,我国仅加入了《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公约》,而《1992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仅适用于中国香港地区。鉴于我国自2010年起已迈入中等收入国家行列,清污水平提高和船舶油污评价体系逐步完善,与此同时,随着海运业的发展,我国面临的船舶油污损害风险也越来越大,本文认为我国加入《1992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的条件已经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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