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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例解析

     

摘要

[新法链接]《解释(三)》第7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军法》|2011年第6期|56-61|共6页
  • 作者

    宁志坚;

  • 作者单位

    南京军区军事法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 入库时间 2023-07-25 2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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