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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请求权能优先于工程价款吗?——从《物权法》的角度质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合法性

         

摘要

<正> 2002年6月20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第2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该规定赋予了符合规定条件的消费者权利以最优先的地位,使其受偿顺序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那么,该规定是否合法、妥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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