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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集中备案工作的通知

         

摘要

<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2012年11月,工商总局、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工商标字[2012]192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依据《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律师事务所从事该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商标代理业务,应当向商标局办理备案。为推动《办法》顺利实施,方便律师事务所尽快完成备案,及时开展商标代理业务,经司法部商工商总局,同意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律师 》 |2012年第12期|33-33|共1页
  • 作者

  • 作者单位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律师制度 ;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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