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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重视精神病院过错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摘要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两个法律条文是住院精神病人伤害事件中,医院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这些法律条文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无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在住院精神病人伤害事件中,医院过错的认定是一个极复杂的法律问题,其涉及的某些问题尚需进行探讨.本文拟对此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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