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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最早的海上保险法——巴塞罗那海上保险法

     

摘要

海上冒险获利丰厚,但也充满风险。如何分担这些风险,一直是中世纪海法的重要内容。不仅抛货制度、船舶合伙制度、船员风险工资制度如此,海事借款制度、海上保险制度更是如此。就保险制度而言,意大利虽然早在14世纪末期就有人从事保险业务,但最早通过立法对其进行调整规范的国家则是西班牙。^([1]427-428,[2]4)巴塞罗那1435年颁布了有关保险的城市命令,当时该法令属于试行或暂行性的法规。经过1458年和1461年两次修改完善后,于1484年6月3日正式颁布了巴塞罗那海上保险法。^([3]308-310)尽管现在看来这部法律还比较粗糙、原始,而且许多规定已经过时,但它确立的"按财产价值比例承保""按保险额比例免赔""保险合同依法制作""保险诉讼专属管辖"以及"限期预先赔付"的基本原则,对现代保险立法和保险实践仍有重要影响,因而该法可以作为研究现代海上保险法和海事诉讼法的重要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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