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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生物安全“入典”之立法选择与规范表达

     

摘要

环境法典编纂背景下,生物安全是否纳入环境法典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就生物安全的概念而言,国际法采用狭义概念,国内法采用广义概念,单从任一概念与环境法的关系判断,生物安全“入典”貌似成了伪命题。但生物安全概念的国际法与国内法差异中蕴含着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维持生态系统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内涵,在生物安全与环境法典之间建立起沟通的桥梁。目前,生物安全具体领域专门立法的缺失以及环境法典体系化的需求,决定了生物安全必须纳入环境法典。生物安全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联性以及现有的国内、国际立法,为生物安全纳入环境法典提供了可能。当下国内法规定的广义的生物安全概念决定了其无法全部纳入环境法典,只能筛选旨在保护生物多样性与生态平衡,属于环境法传统核心领域的生物安全事项,以嵌入的方式纳入自然生态保护编。环境法典无法涵盖的生物安全事项,宜设置引致条款指向单行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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