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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又入律'的价值与依据——典权在农村土地股改中的功能与意义

摘要

祖国大陆《物权法》虽受台湾地区修订"物权法"时是否保留典权之争论的影响,未规定典权制度,但社会关系及司法实践中典权制度依然存续,基于典权制度特有的用益与担保之双重功能,不但大陆学者有主张保留典权制度者,在台湾地区相当多学者坚持典制已成"具文"的情况下,最终在2010年修订的"物权法"依然保留了第八章"典权".可以说,正是由于“济困”色彩的褪去,典权也才能够在今天发挥更大的作用,但也正是由于这一点,典权制度的合理性与公平性遭到了削弱,为了充分发挥典权制度的价值,一味地承袭是不够的,典权制度的完善才是更为必要的任务。大陆《物权法》起草所透露出的立法者之立场,仍然是典权仅适用于建筑物,而不包括土地,或许这种观点的背后是土地均为国有或集体所有使然,故这种认识亟待突破。首先,在当代中国,所有制性质不应当成为经济发展的桎梏已成共识;其次,《民法通则》为解决土地的流转煞费苦心所炮制的土地使用权的概念,仔细研究之后不难发现,此使用权绝非一般意义上的使用权,其内涵亦决不止是一种权能,早已十分近似于所有权。从实际情况来看,土地使用权人即使不是完全享有处分权,也差之不多。因而,就土地使用权的属性来看,是完全可以设定典权的,存在于土地流转领域恢复典制的可能性。因此,在大陆下一个阶段的立法活动中,打破典权的人为设限,将典权的适用范围扩展到土地上,自然就成为完善典权制度,推动构建一个容纳典权的民法体系的必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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