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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摘要

合同解除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并不是随着合同的产生而产生的,是由于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经常会发生一些不是当事人所愿意看的的事由,这将导致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是不可能。所以合同的“契约必守”规则被慢慢的打破,我国现行的合同法是吸收合并了经济合同法的立法司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并且同时吸收了了许多外国的先进的立法经验。但是仍然存在着许多不足。本文将从违约方是否能够作为合同解除权的主体,合同解除权是否能用于单务合同、继续性合同、已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是否可以通过口头、书面核诉讼的方式行使等方面进行研究,分析。从而准确的把握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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