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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罪化的程序法进路研究

     

摘要

积极刑法观在当前社会转型时期占主导地位,刑事立法呈现活跃状态,由此导致犯罪圈的不断扩张。然而,刑事实体法的出罪功能由于具有内生性的制度缺陷,无法有效发挥其应有的出罪调控作用,在当前一段时期内,非罪化只能依赖于刑事程序法来实现。随着“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等制度的探索和推进,程序非罪化的功能逐步扩张。故而,我们应当更多地关注程序非罪化的文本叙述和实践表达,在构建程序非罪化体系的同时,着力完善非罪化的程序法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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