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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惩治黑社会组织性质的犯罪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必然选择

         

摘要

一、社会危害性决定了惩治黑社会组织性质犯罪的必然性犯罪是危害性最严重的违法行为。当一般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刑法规定的程度,其性质就发生变化,由一般违法行为变成犯罪行为。犯罪的这种特征决定了犯罪圈的范围以及刑罚的强度。社会危害性越严重的行为,越应该纳入犯罪圈并处以重刑,这是一种社会常识,也是一种最基本的刑罚理念,也就是所谓的“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看待黑社会犯罪,也不应该脱离这种原则。

著录项

  • 来源
    《犯罪研究》 |2010年第1期|21-24|共4页
  • 作者

    林东品;

  • 作者单位

    上海市博和律师事务所;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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