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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遭损害医院尽到相应义务不担责

         

摘要

自2009年9月起,李某先后5次到某县妇幼保健院进行孕产期常规体检和保健检查.2010年1月30日,李某在该妇幼保健院处产下一名左手掌先天性缺失女婴.之后,李某及其丈夫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其妇幼保健院在对李某行产前检查服务过程中,违反诊疗护理操作规范的规定,当发现李某所怀胎儿存在缺陷后,未能按规定向李某及其丈夫提出医学意见,未尽到法定告知义务.故要求被告某县妇幼保健院赔偿其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267369.00 元,并要求被告在本地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社区医师》 |2011年第42期|25|共1页
  • 作者

    徐立伟;

  • 作者单位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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