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国商法》 >论保险索赔时效的法律性质——对新《保险法》第26条的质疑

论保险索赔时效的法律性质——对新《保险法》第26条的质疑

         

摘要

正若将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新保险法与原保险法相比较,可以发现其中百余处的立法变化中,大多数修改是顺应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需要,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是,有的修改值得商榷。笔者认为新《保险法》第26条即如此。新《保险法》第26条是取代原《保险法》第27条的。其关键之处是修改后的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