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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经商是对“公权”的亵渎

     

摘要

<正>近日,河南省平顶山郏县公职人员同时又是企业家事件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遭到社会公众和舆论的一致谴责。可以肯定地说,只要是公务员又同时经商,是违反《公务员法》第42条和第53条关于公务员不许经商的相关法律规定的。因此,在当今世界政治文明的条件下,公务员不许经商,权商分离,这既是'公共权力良性运行'的通则,也是现代文明国家普遍遵守的一个规则。几乎人人皆知。世界大多数文明国家,不但公务人员本人不许经商,一些重要政治领导岗位上的公务员的儿女、妻子一般也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青年》|2012年第21期|P.19-|共1页
  • 作者

    竹立家;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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