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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债权人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 以旗胜公司诉广东吴川自然资源局房屋登记纠纷案为例

         

摘要

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涉案房屋位于广东省昊川市梅菜街道人民中路45号,是吴川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以下简j称“农业公司”)职工宿舍。房屋下的土地使用权人为农业公司,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吴府国用(2010)第0057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1994年,原吴川县人民政府向农业公司颁发了涉案房屋的粤房证字第4521267号《房屋所有权正》。2004年,农业公司将30套职工宿舍转让给陈观娣等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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