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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内部集资的区分

         

摘要

2011年1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该款规定的目的在于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内部集资的区分界限,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公开性和社会性两个特征的逻辑展开和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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