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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之“恶意”的系统判断——以QA公司诉KC公司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为例

     

摘要

恶意诉讼系滥用诉权的主要表现之一,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利的无形性和作为竞争手段的工具性。部分经营者为打击同业竞争者,以所谓“保护知识产权”的名义恶意提起诉讼,扰乱对方正常经营秩序。为规制这类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五部分“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项下增设了“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由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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