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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该在继续采用商标注册取得制度的前提下坚持全面审查、先异议后注册原则——关于商标法第四次修改的建议之一

         

摘要

<正>从2003年启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工作,历时10年,修正案于2013年8月30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4年5月1日起实施。第三次修正的商标法的实施,对方便申请人注册商标、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强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规范商标代理活动起到了积极作用,可以说,基本实现了修法目的。随着形势的快速发展,第三次修改的商标法的一些规定已经滞后于实际工作的需要,在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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