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华商标》 >欧盟普通法院肯定证明商标也可以适用商标仿冒的规定

欧盟普通法院肯定证明商标也可以适用商标仿冒的规定

         

摘要

2010年,申请人中请注册共同体图形商标(图四),使用在第5、18、25、29、30、31、32及43类的商品及服务上。马来西亚政府引证来注册的标记(图五)提出异议。异议人援引了《欧共体商标条俐》第8条(2)(C)以及(4),认为申请商标在英国相关的商品(包括食品)上使用,属于“在申请注册共同体商标之日,或者在提出申请注册共同体商标优先权之日,在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意义上在联盟成员国已驰名的商标”,申请商标与之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不能予以注册。异议被驳回。异议人上诉到上诉委员会,也未得到支持,遂上诉到欧盟普通法院。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