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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中商标标识不相同是否能认定为有效使用——评第5532668号“V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摘要

<正>一、案情介绍被申请商标:第5532668号"V"及图"商标类别:第9类,防护帽、檐安全帽、无檐安全帽等申请人:太仓市飞鸿塑钢制品有限公司代理组织: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梅思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美国矿业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被申请人梅思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人太仓市飞鸿塑钢制品有限公司发出一封函,认为申请人生产的安全帽侵犯了被申请人第5532668号"V及图"商标专用权,要求停止生产和

著录项

  • 来源
    《中华商标》 |2019年第2期|68-70|共3页
  • 作者

    王路丰; 李洁;

  • 作者单位

    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商标法;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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