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国招标》 >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应作为解决招标纠纷的主渠道——兼论《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中民事责任的衔接

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应作为解决招标纠纷的主渠道——兼论《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中民事责任的衔接

         

摘要

2000年1月1日《招标投标法》施行以来,对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和竞争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大量的争议和纠纷也涌现出来,其中有相当数量的纠纷不了了之,无法得到妥善的解决。这种状况亟待改变,以形成良性循环,培育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竞争环境。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