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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人”不一定是“政府采购投诉人”

         

摘要

案例 2007年4月,A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下称“A机械公司”)委托B商贸公司作为投标人,参加某省公路局(下称“公路局”)委托C招标公司举行的公路养护机械设备项目的招标活动。为此,A机械公司向B商贸公司出具了授权书、专利证书、企业信誉、产品质量、技术参数及售后服务等文件材料。但在此次招标活动中,另一投标人的产品不仅侵犯了A机械公司的专利权,而且其报价还比B商贸公司高出10多万元,却中标了。为此,A机械公司向C招标公司、公路局提出质疑,但未获受理;其又向某省财政厅(下称“财政厅”)提出投诉,财政厅以《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驳回了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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