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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的“利害关系”标准--基于“冯书军案”的分析

         

摘要

适格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冯书军案”作为关于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的代表性裁判,确立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一判断标准。从判决中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断思路中暗含了保护规范理论,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保持一致。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虽没有直接使用“保护规范理论”这一表述,但实际上从“黄陆军案”开始就埋下了保护规范理论的种子。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理论上应当适用相比行政诉讼更加广泛的申请人资格标准,但目前相关立法和审判实践皆未突破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范畴,新《行政复议法》的修订应当对此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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