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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优抚法规应适合时代特点

         

摘要

<正> 我国现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原有的一些政策、规定已明显不适应新形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实施保障的主体不明确,政企不分。如《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这里“国家”的具体所指是什么,即谁来承担“供养终身”的责任?是政府?但按照《条例》的解释,对于享受离、退休待遇的特等、一等革命伤

著录项

  • 来源
    《社会福利 》 |1998年第6期|14-16|共3页
  • 作者

    王宇;

  • 作者单位

    河南省民政厅优抚处 处长;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优抚安置 ;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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