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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的性质及效力

         

摘要

<正>案倒一李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多年未生育。2003年2月,李某夫妇经人介绍,来到李敏(化名)的生父母处,自行领养了几个月大的李敏,双方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

著录项

  • 来源
    《社会福利 》 |2008年第1期|51-52|共2页
  • 作者

    孙文灿;

  • 作者单位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社会事务处;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婚姻法 ;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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