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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应根据租船合同调整操作流程

         

摘要

航次租船形式下的水路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根据航次租船合同确定,承运人应根据租船合同中的具体规定调整操作流程。在没有特别约定时,水路运输货损赔偿额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不包括货方的预期利润损失。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船检》 |2008年第12期|94-95|共2页
  • 作者

    黄西武;

  • 作者单位

    广州海事法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法律;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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