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中国船检 >关于荷兰与韩国主管机关对液货船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排放进行控制的指定港口或装卸站的信息通告

关于荷兰与韩国主管机关对液货船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排放进行控制的指定港口或装卸站的信息通告

     

摘要

MARPOL附则VI第15条第1点第5点规定,当缔约国指定对液货船产生的VOC排放进行控制的港口或装卸站生效3年后,所有停靠在指定的港口或装卸站的船舶,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