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关于不予核准吉峰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申请的决定

关于不予核准吉峰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申请的决定

     

摘要

正2012年3月15日证监许可[2012]351号吉峰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于2012年3月1日举行2012年第13次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发行公司债券申请进行了审核。创业板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你公司报告期内存在重庆吉峰及其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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