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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根本上解决现行采购法规中的冲突与缺陷

         

摘要

我已经有18年的法律执业生涯,在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试点期间,我曾接手了数起政府采购案件,由于缺乏一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许多案件我都是在迷惑中走过。《政府采购法》的诞生,使我豁然开朗。然而接下来的日子,我却怎么也乐观不起来。对比研究《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我发现了前后颁布的这两部公共采购法律之间存在着许多矛盾。例如:采购对象的强制招标范围,前一部法律规定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是由国家发改委拟定和公布,后一部法律则明确规定由财政部门拟定,中央和地方政府公布。又如:后一部法律明确规定工程采购的主管机关是财政部门,但又规定招标采购适用前一部法律。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就是公开招标,如果适用前一部法律,是否也就意味着凡是招标采购就排除财政部门的主管。此外,两部法律对于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公开招标与其它采购方式、主管机关与监督部门等方面均存在着众多的冲突。由于法律制度所存在的严重缺陷,致使实践工作开始走向了迷途。究竟应该适用哪部法律?2003年1月20日,某省交通部门对其辖区内某地下隧道防水材料、价值高达600万元的采购项目,委托北京一家招标公司进行公开招标。采购信息在国家发改委指定的某招标采购网上进行了...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报道》 |2007年第1期||共1页
  • 作者

    谷辽海;

  • 作者单位

    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

    高级律师;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财政法;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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