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 法院法律文书的内容如果与相关规定有抵触,登记机关是否有权拒绝执行-金绍达-中文期刊【掌桥科研】
首页> 中文期刊> 《中国房地产》 >法院法律文书的内容如果与相关规定有抵触,登记机关是否有权拒绝执行

法院法律文书的内容如果与相关规定有抵触,登记机关是否有权拒绝执行

         

摘要

@@ 江苏沛县房管局法规科科长董龙启提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三条规定:"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如果该法律文书的裁决与房地产管理的法规、规章相抵触,登记机关是否有权拒绝执行?又,<通知>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可以进行预查封.如果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执行法院能否将预查封的房屋强制转移?如果可以,是否与现行的禁止期房转让的规定相悖?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房地产》 |2006年第5期|23-24|共2页
  • 作者

    金绍达;

  • 作者单位

    无;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