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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房屋为共有后能否由部分共有人申请登记

             

摘要

某市登记机构询问:张某于2010年2月去世,生前与其妻杨某共同出资购买住房一套,该房屋已经初始登记在卖方某区管委会名下。张某过世后,杨某与4个子女对房屋继承产生纠纷,经法院判决,杨某享有该套房屋60%的份额,其4个子女分别享有1O%的份额,上诉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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