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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生效确权裁判单独申请不动产登记份共有人能否以法院

         

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因继承纠纷,原、被告经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经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原告唐甲就位于某处的房屋享有3/4产权份额,被告唐乙享有1/8产权份额,被告缪某某、唐丙共同享有1/8产权份额。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共同办理房屋的变更登记,但被告不予配合,故起诉要求:判令三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并承担诉讼费用。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房地产》 |2012年第9期|63-65,66|共4页
  • 作者

    李骏; 睢晓鹏;

  • 作者单位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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