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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抵押权的存与灭

         

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 2007年10月,谢某向某银行贷款100万元,以自有的房屋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贷款期限2年。截至2009年10月谢某只偿还了部分贷款,银行于2009年12月进行催收之后再也没有进行催收,也未向谢某主张实现抵押权。现在谢某能否根据《物权法》第202条之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单方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注销抵押权?该抵押权是否消灭?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房地产》 |2014年第8期|48-49|共2页
  • 作者

    刘松; 周运镍;

  • 作者单位

    武汉市房产交易和登记发证中心;

    湖北重友律师事务所;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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