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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公积金使用问题的一点建议

             

摘要

1999年4月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前,财政部财综字(1994)126号和国办发(1996)35号文件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均作出了较明确的规定,其使用方向为:(一)职工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贷款;(二)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贷款;(三)单位购买、建造职工住房项目贷款;(四)在满足支付需要和安排以上贷款后,可用于购买国债。这一方向明确的规定,不仅促进了住房生产和消费的发展,而且为住房公积金的健康、高效运营起到了良好的保障作用,有利于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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