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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医疗机构使用假、劣药'的法律适用

         

摘要

目的:为修订中与医疗机构使用假、劣药有关的规定提供参考.方法:通过对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涉及到的相关法理知识以及其他相关条款的分析,结合立法宗旨、立法本意对医疗机构使用假、劣药行为进行解析.结果与结论: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存在严重立法瑕疵,禁止生产销售假、劣药,而没有禁止医疗机构"使用",尽管已做了补救,但还需要立法机关高度重视,在下一轮修订中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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