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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能权有偿使用与交易的法律适用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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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引言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二)国内外文献研究综述

(三)论文创新之处

一、用能权有偿使用与交易的立法规范现状及试点实践困

(一)用能权有偿使用与交易的立法规范现状

(二)用能权有偿使用与交易的试点实践困境

二、用能权有偿使用的法律适用性分析

(一)用能权的基本内涵

(二)用能权有偿使用的基本内涵

(三)质疑与回应:对若干法律适用性观点之研讨

(四)剖析与探究:用能权交易法律适用之界限

三、国际能源有偿机制的比较与启示

(一)欧洲可交易白色证书制度

(二)美国能效配额和能源认证机制

(三)澳大利亚节能证书交易

(四)国际经验对我国有能权有偿使用的启示

四、我国用能权有偿使用的完善方案

(一)完善各类有偿交易机制的衔接与冲突

(二)科学合理设计用能权有偿使用交易机制

(三)组建权威的审核、认证机构和交易撮合中介服务机构

(四)设立并高效运营多方出资的能源产业基金

五、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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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主要从四个部分对用能权有偿使用的法律适用性进行论述:
  第一部分为用能权有偿使用与交易的立法规范现状及试点实践困境,该部分主要梳理分析了用能权有偿使用与交易的立法规范现状,通过立法规范现状,分析试点存在的实践困境。目前,不存在全国层面的统一的法律规范,各地目前尚在在探索中,从各地试行的用能权有偿使用与交易来看,其上位法的依据是国家发改委的部门规章。综合,各地试点的情况,在浙江省部分市区的制度规则具有一定可操作性,但普遍存在现实障碍,诸如用能权交易试点建设仓促,体系建设不完善;用能权有偿使用缺乏可操作性,基本概念界定不清,用能权有偿使用的市场风险较高,企业认可度低,用能权有偿适用与其他能源有偿交易的关系有待清晰等困境。
  第二部分为用能权有偿使用的法律适用性分析,该部分首先阐述了用能权的在能源有偿交易语境之下的基本内涵,用能权是企业使用能源进行生产发展的权利了,是企业财产权的延续,也是实现经营自主权的必要手段。我国旨在建立与碳排放权交易并行的用能权交易,而用能权交易的核心则是用能权有偿使用,用能权有偿使用里的理论基础是企业行为的外部性,公地悲剧,以及科斯定理。而能权有偿使用分为两个部分,第一是存量配额,即行政机构通关测算数据,核定分析后配置给高耗能较高企业一个年度的综合耗能指标,另一个是新增配额,即在存量配额基础上,对于耗能较高的新增项目进行评估核定,经行政机构确认后,配置新增配额。从外部性理论,公地悲剧理论,科斯定理的角度分析,用能权有偿交易不具备法律适用性。且从用能权的属性来看,存量配额实际是对企业财产权的行政干预,对于新增配额可能企业自主经营权。因此在进行法律适用的同时,更是明确用能权有偿使用不可逾越的界限。
  第三部分为国际能源有偿机制的比较与启示,该部分介绍了欧洲的白色证书制度,美国的能效配额制度,澳大利亚的节能证书交易,以及印度的PAT制度,从而比较我国用能权交易与外国能源有偿使用的不同,为我国的能源交易提出启示。
  第四部分为探索我国能源消耗严重、能源结构不合理提出的建议,尝试通过市场交易机制在耗能严重的情况下,寻求创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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