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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中“公共利益”条款的法律适用——兼评“微信”商标是否构成“其他不良影响”

         

摘要

2015年3月、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微信”商标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进行了网络直播。法院当庭对案件进行了宣判,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被异议商标(以下简称:“微信”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的情形并无不当,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微信”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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