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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应取消对公证文书的撤销权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下简称《条例》)和司法部2002年发布的《公证程序规则》(下简称《规则》)都设定了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文书的撤销权。这种撤销权不仅可以直接对公证文书予以撤销,同时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诉,对公证处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或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也可以撤销。这种权利的设定,与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形势和已经发展了的公证事业都是不相适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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