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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区域内公证处之间应放开管辖

     

摘要

公证管辖制度的确立为各公证机构彼上独立发展.以及处理各辖区范围内业务提供了规范保障。然而现有的管辖制度较为僵化.不利于公证事业的未来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在部分区域,即市辖区、县(市)公证处之间以及其与市一级公证处之间放开管辖。主要基于以下几点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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