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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婚姻关系下的继承权公证

         

摘要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不予登记而共同居住的男女,有的是为追求时髦、不追求结婚形式的单身青年男女,有的是在解放前婚姻登记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形下无法办理登记的老年伴侣,还有的是为规避婚姻法中缔结婚姻所需的实质要件而不主动申请登记……总之,情形多种多样。对于这样的男女同居生活,在法律上究竟应当如何认识?如果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从公证的角度如何向当事人进行全面的告知、如何审查以及如何办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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