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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下的劳动者权益保障

     

摘要

2007年6月29日,《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其第十四条规定: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③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以上只要符合一个条件,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08年9月18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其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环环相扣的法律条文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保障上了锁,加了密,投了保.可对用人单位来说则是法律帮助劳动者赖上企业的不平等条约,是甩不掉的愁.正因为这样,劳务派遣、劳务分包、家政中介、物业服务等多种形式的劳务派遣从《劳动合同法》一面世起,就在现实中被泛滥使用,成为不少企业降低人力成本,掌握用人主动权的法宝.劳务派遣是劳动力的雇佣与劳动力的使用相分离的一种用工制度,雇用劳动者的称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的称用工单位.在这种用工模式下,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会面临什么问题?经受什么挑战?笔者根据当地实际浅谈一些自己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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