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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保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典型案例

         

摘要

cqvip:一、山東省生態環境應訴山東金誠重油化工有限公司、山東弘聚新能源有限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基本案情】2015年8月,弘聚公司委託無危險廢物處理資質的人員將其生產的640噸廢酸液傾倒至濟南市章丘區普集街道辦上皋村的一個廢棄煤井內。2015年10月20日,金誠公司採取相同手段將其生產的23.7噸廢城液傾倒至同一煤井内,因廢酸、廢城發生劇烈化學反應,4名涉嫌非法排放危險廢物人員當場中毒身亡。經監測,廢液對井壁、井底土壤及地下水造成污染。事件發生後,原章丘市人民政府進行了應急處置.並開展生態環境修復工作。山東省人民政府指定山東省生態環境廳為具髏工作部門,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索賠工作。山東省生態環境廳與金誠公司、弘聚公司磋商未能達成一致,遂根據山東省環境保護科學研究設計院出具的《環境損害評估報告》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應急處置費用、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等共計2.3億餘元,兩被告對上述各項費用承擔連帶責任,並請求判令兩被告在省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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