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中国发明与专利 >从'斐乐'案看商标惩罚性赔偿的司法适用

从'斐乐'案看商标惩罚性赔偿的司法适用

     

摘要

知识产权领域中的惩罚性赔偿在商标法中首次予以明确规定.在适用惩罚性赔偿方法计算赔偿数额时,要考虑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标是为了遏制侵权,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适用惩罚性赔偿方法需要首先计算出原告损失或侵权获利或许可费.在判断"恶意"时,要把握"明知"且"故意"的判断标准,对于"情节严重"要进行综合考量.同时,要根据侵权人不同程度的主观过错与侵权情节的不同表现,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区间内确定与其相匹配的计算损害赔偿数额的合理倍数.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