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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非升即走”聘用合同法律性质及其制度法治逻辑

     

摘要

―、高等学校“非升即走”聘用合同的法律性质笔者认为,鉴于高等学校签订合同时的“社会公法人”身份以及合同内容的部分私法属性,应将“非升即走”聘用合同界定为新型社会行政劳动合同。之所以谓之“新型”,关键在于其同时包含“社会行政”与“劳动”双重因素,这也是其区别于其他私主体相互间订立的一般劳动合同的根本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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