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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留洋”的外汇资金

         

摘要

2010年8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试点的通知》,决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在北京、广东(含深圳市)、山东(含青岛市)、江苏四个省(直辖市)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试点,试点期限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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