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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8年 第1号

         

摘要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试行期届满后有关问题的决定》(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即日起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恢复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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