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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熟肉制品经营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节选)

         

摘要

cqvip:第二条:熟肉制品,指以猪、牛、羊、鸡、兔、狗等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酱、卤、熏、烤、腌、蒸、煮等任何一种或多种加工方法烹制成熟、腌渍入味制成的直接可食的肉类加工制品(俗称"凉菜"),如:烧鸡、烤鸭、盐鸡、叉烧、酱卤牛(羊)肉等。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各大商场超市内的熟肉制品专柜,农贸市场、集贸市场等各类市场内的熟食摊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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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中国食品》 |2015年第13期|136-13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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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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