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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管理办法》5月施行

         

摘要

《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污染物排放达到规定标准,实行清洁生产;用于绿色食品生产的肥料、农药、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兽药等生产资料,必须符合生产绿色食品要求:用于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绿色食品生产的种子、种畜、种禽、种苗、食用菌种等,应当是经省级以上品种审(鉴)定机构审(鉴)定的优良品种,且不能含有任何非法转基因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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