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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罪”中的“危险”认定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修正后的刑法明文规定了危险作业罪的三种情形: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危险作业罪"入刑,是我国首次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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