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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证据——兼谈我国电子数据证据相关规定及完善

         

摘要

<正>电子数据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电子数据,是指以物理形式存储于计算机系统内部及其存储器当中的指令和资料,包括计算机程序和程序运行过程中所处理的信息资料。狭义的电子数据,指的则是存储于计算机系统中的除计算机程序之外的一切信息资料,即那些由计算机系统所有者及用户采集并输入计算机系统的、非本系统本身运行所不可缺少的信息。电子数据证据可定义为: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据使用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刑事警察》 |2005年第5期|37-39|共3页
  • 作者

    唐东; 侯代斌;

  • 作者单位

    辽宁省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刑警大队;

    辽宁省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刑警大队;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证据制度;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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